上月12日,家住江夏区纸坊街的黄太婆,同儿子、儿媳一起看中了西交路与熊庭弼路交会处的一处门面,面积78.72平方米,总价26万元。16日,黄太婆听说看中的门面可能要涨价,她未与儿子、儿媳商量就同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交纳了2万元定金,合同上约定逾期3天尚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甲方(房产公司)不再保留其订购房屋,其所交定金不予退还。
3天后,进货回来的儿子、儿媳得知后,认为目前还无力购买此房,于是黄太婆找到房产公司要求退还2万元定金,遭到拒绝。黄太婆找到江夏工商专业市场所,希望得到帮助。
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得知,黄太婆一家经济确实较困难,经多次协商,房产公司表示,虽然按合同可以不退,但出于同情,还是退还了黄太婆2万元。
工商人员表示,依《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一些消费者往往在看房后未经深思熟虑就轻率地交纳了定金,事后因种种原因不想购房时再要求退定金已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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