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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私有住房产权交换暂行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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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自:豪宅之窗  
  • 2004-06-18 00:00:00
  《上海市私有住房产权交换暂行规定》的内容          私有住房产权如何进行交换的社会需要,规范私有房屋产权交换行为,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於1996年2月颁布了《上海市私有住房产权交换暂行规定》其主要规定如下:      一、私有住房产权交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2.房屋产权清楚,无使用纠纷;     3.非户籍冻结地区的,并且是房屋所有权人自用的住房;     4.非法律、法规禁止产权转移的私有住房。     二、私有住房产权交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房屋交换后,不造成交换双方居住困难或居住不方便的;     2:房屋交换后,不造成交换双方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地点与拟交换房屋座落背向的;     3:交换双方房屋的评估值扣除地段级差因素后,评估值差额不大于评估值较低一方房屋评估总额30%的;     4:凡两处交换一处或者一处交换两处的,应有利于照顾和赡养老人(直系亲属);有利于执行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于财产分割的判决或裁决的,以及有利于保护老弱病残者财产权益的;     5:共有的私有住房产权交换,还应当取得该私有住房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6:原已出租的私有住房交换的,则调进方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三、私有住房产权交换,应当向市房屋交换中心提出交换申请。     申请时,交换双方应分别填写由市房屋交换中心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私有住房产权交换申请表》并且提交以下文件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证;     2: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及户口簿;     3:共用的私有住房交换,还应当提交该私有住房全体共有人同意交换的书面证明;     4:委托代理人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该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5:其他有关文件。     四、交换申请经批准后,交换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     交换申请经批准后,交换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由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私有住房产权交换合同》(以下简称"交换合同")。交换合同经交换双方当事人签署,由市房屋交换中心加盖核准章后生效。     五、《交换合同》经核准盖章后须办理登记手续。    《交换合同》经核准盖章后,统一由市房屋交换中心负责为交换双方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或者交换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领权证等手续。有关交换房屋评估、产权变更登记、申领权证和缴纳契税等费用,由市房屋交换中心一并负责代收、代缴。     六.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私有住房产权交换后,交换双方当事人可凭房地产权证,向交换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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