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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起诉要拆楼顶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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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自:北京晚报  
  • 2007-05-11 16:11:58
  

邱伟 薛瑶
 
    对小区楼宇广告这块蛋糕,终于有业主站出来为自己的利益说话了。今天上午,一户业主起诉小区产权单位和广告公司,要求拆除小区楼顶大型广告牌,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物权法》还没有生效,原告并没有据此状告。但有关人士估计,随着《物权法》10月1日起实施,很可能引发此类案件的诉讼风潮。

  原告肖先生是被告北京市丽源公司家属院的居民,居住于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肖先生说,他2003年购房后发现,被告北京丽源公司将该楼屋顶出租给另一被告北京领先艺术广告公司占用,并设置了广告牌,广告内容为太平人寿保险,广告牌面积达288平方米。

  肖先生认为,自己作为房屋的业主,对楼顶的共有建筑面积享有相应的权利。北京市丽源公司将家属院业主所共有的房屋楼顶出售给北京领先艺术广告公司设置广告,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该小区内全体业主包括原告的合法权益。肖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起诉虽然没有依据《物权法》,但《物权法》的精神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是有体现的。

  被告认为肖先生买的是房改房的二手房,是以成本价购买,不包括共有面积,所以肖先生只对门户以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权利。而且肖先生不是1号楼楼顶共有部分的所有人,因为肖先生买的房在3号楼,广告设在1号楼顶,所以肖先生不具备主体资格,无权主张权利。被告还在法庭上引用了《物权法》中“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规定,指出原告肖先生多年来拖欠供暖费用,没有履行义务,也不应该享有权利。

  《物权法》中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就明确了小区楼宇的广告收益归业主所有。此前,这部分收益都流入了产权单位、物业公司或某些个人的囊中。估计在《物权法》实施后,业主针对楼宇广告的起诉会增多。这就涉及到诉讼主体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包括肖先生这种成本价购房的情况如何处理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今天庭审结束后,广告公司的代理人表现得忧心忡忡,他们对即将实施的《物权法》和北京市目前清理广告牌的规划非常担心,“我们很难再立楼宇广告了。”“已经立的广告牌如何才能获得全体业主的授权?”记者追问。“我也不知道啊。”代理人一脸茫然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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