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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立法座谈会“居委会做业主大会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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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自:新快报  
  • 2007-04-28 10:20:47
  

   市国土房管局召开物管立法座谈会,与会者建议“居委会做业主大会第三者”

    新快报讯 (记者 谢蔓)“街道办事处可以协调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但如果要指导工作,则欠缺专业知识”、“居委会既要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同时要负责核实筹备组成员名单,等于是‘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建议居
委只做第三者,不介入筹备组”……昨天,市国土房管局召开《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立法座谈会,广泛征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据了解,市政府拟制订《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从4月18日起到5月18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市民登录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首页即可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

热点一:居委会参与物管活动

    相关条文:《规定》第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意见:番禺区洛浦街的代表认为,街道办事处不是物业管理活动的主管部门,街道和居委会可以协调工作,但指导的话,街道办事处则缺乏专业知识。

    另外,黄埔区黄埔街的代表刘女士发言时认为,《规定》中赋予了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很大的责任,但街道办事处如果参与到物业管理活动中来,怎样行使职能却没有做出规定。她举例说:“黄埔街有15个居委会,每个居委会的辖区内至少有3到4个业委会。如果每个业委会的工作都要介入,工作量就太大了。”

    番禺区桥南街和花都区新华街的代表建议,是否可以考虑在物管公司的年审中加入居委会的意见,这样才能使居委会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热点二:居委会做第三者

    相关条文:《规定》第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业主代表应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五分之三以上。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三日;对成员名单有异议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五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意见:黄埔区黄埔街的代表刘女士认为,这种做法会使问题变得复杂。居委会既要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同时又要负责核实筹备组成员名单,居委变成了‘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建议居委会只做中立的第三者,不要介入业主大会的筹备,由筹备组中有威望的业主担任组长。

热点三:物管区如何界定

    相关条文:《规定》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筹备组。”

    意见:海珠区瑞宝街道代表提出疑问,街道属下的一个楼盘××花园分成三期建设,而且每一期的业主都达到三四千人,目前的现状是三期各由不同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如果按照《规定》的话,属于一个楼盘只能有一个业主大会筹备组,这在现实中根本不具备操作性。这一条规定值得商榷。


 

编辑:冯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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