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一蕙
公用设施被卖 登记部门出错 维权成本过高
在等待物权法正式施行的日子里,上海某些小区业委会和业主已经开始了实际行动——小区“产权清算”成了热门名词。所谓产权清算,简单说来,就是确认小区内设施设备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等的所有权,哪些是小区业主共有的,哪些是归开发商所有的。
与物权法出台后业内专家的积极解读不同,民间目前真正依靠物权法确保自身利益的力量显得力不从心。
据了解,虽然物权法将一些模糊问题予以界定,但相当部分业主并未真正对小区各类设施“所有权”引起重视,而那些走上维权道路的业主们,却由于早年政策盲点以及维权成本过高等原因陷入了困境。本报这次仅以早期开发的商品房小区业主维护共有权的现状为视角,看看这些走在维权道路上的业主面临着怎样的难题。
案例
小区车库悄无声息被卖
《物权法》颁布之时,正逢黄浦区百汇公寓小区车库被转卖一案诉讼进行到白热化阶段。“这样的情况虽然不多,但是像我们这样早期开发小区的业主,应当注意自己的权益是不是在无意中受了侵犯。”小区业委会副主任臧先生说。
百汇公寓是早年开发的外销商品房,1996年竣工入住后,直到2005年,小区业主才发现小区的底层车库和地下车库竟然不归小区业主共有,而是在不知不觉中被转让。业主一路交涉诉讼直到如今。对此问题,现在还没有一个定论。
百汇公寓小区长期以来由前期物业公司管理,不过纠纷不断。2005年,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召开的业主大会第一个重大决定,就是更换物业公司。
业委会重新选聘了另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新旧物业交接时,新物业公司要求掌管地下和底层车库,却遭到了老公司的拒绝,“这两个车库都不是小业主的,属私人所有”。
这时,业主们才发现,另一家房地产公司突然跳出来,拿着明白无误的《房地产权证》,说1600余平方米的底层车库和2100余平方米的地下车库都是自己的,变更登记年份为2003年。业主们不禁疑惑:小区车库可以卖么?难道不是算在了小区业主的公共设施中了么?2003年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盲点
早期法律规定模糊不清
早期入住的很多小区都面临这样的问题:当初以为花钱只是买了房子,没想到还有这么多权利被忽略。而在当时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钻空子的行为即便被发现也难以说清谁对谁错。
百汇公寓车库转让的事件发生在2003年,当时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7套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而对于“共用设施设备”,现在的解释清楚明白——2004年制定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针对开发商侵占业主共用面积的情况,在第20条对小区内配套设施设备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地面架空层、非机动车库、绿化、道路、场地等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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