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阁楼装修后却“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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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5 09:56:32
本报4月14日讯(记者栾磊) 花64万元买来的房子,阁楼装修后却被房管部门认定不属于自己。市民成某认为是卖主骗了自己,将卖主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阁楼部分的钱,并退给自己装修阁楼的费用。市南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卖主返还阁楼钱68000元。
在诉状中成某称,他和鲁某于2005年2月21日签了一份买房合同,约定把鲁某所有的位于本市彰化路的一处63.36平方米的房产及两套阁楼卖给成某,总房款为64万元。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以后,成某付了全部房款,并对所买的两套阁楼进行了装修。但是正在装修的时候,市南房管所通知成某说他不能装修房子,因为阁楼属于公共设施。成某拿出房产证一看,才发现房产证上根本不包括阁楼。他认为鲁某存在欺诈的故意,诉求法院判决鲁某支付给自己违约金两万元,同时要求鲁某赔偿实际损失24.5万元。
庭审中鲁某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不存在欺诈。而且在房屋买卖期间,成某曾经多次查看相关证件手续,合同约定的房屋已交付使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不存在违约。
市南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整个事件做了调查,发现双方实际上曾经签订过两次合同。2005年2月21日双方签订了购房定金合同,约定成某所买房产总价值64万元,成某随后付了1万元定金,并在几天内付清了首付和全部房款。2005年3月9日,双方又签订了地产买卖契约,契约约定房款为572000元,而这不包括阁楼的价值。2005年3月28日,房屋过户给了成某。
法院认为,双方签的定金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合同中的64万元包括了阁楼价值,因为成某在签合同时也认为阁楼具备产权,所以才向被告鲁某支付了房款,而2005年3月9日签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对房产的价值定为572000元,这笔款项不包括阁楼价值,是房屋的真实价值约定,所以判决鲁某把两份合同的差额68000元返还给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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