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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买下租赁房也要讲“先来后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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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自:上海证券报   
  • 2007-02-14 10:43:17
  

 李铭前期播出的“种子”开花结果,根据“地段论”选择的物业不但在出租投资上有所获益,而且还吸引到愿意高价购房的客户。有人就看中了他名下一套中心地段的小户型公寓,开出相当诱人的价格要求购买,可谓正中李铭下怀。但一个现实的问题是,这套房屋已经租给了一个年轻白领,且租赁期限还有8个月时间才到。李铭将这一情况告知了意向购房者,该客户表示,即使存在租客也无所谓,这并不能影响他购买这套房屋的决定。得到这样的保证,李铭便乘热打铁,与这个购房者签订下了房地产买卖合同。

然而急着回收利益的新房东开始等不及了,他希望李铭能够与原来的租客进行交涉,提出能否提前解除合同,如果愿意的话,可以给予租客适当补偿。岂知李铭刚刚向租客提出这个建议,这个年轻白领却不乐意了,不仅不同意解除合同,反而责怪李铭没有在房屋出售之前通知他。了解下来,原来他自己也有意向购买这套房屋。

更糟糕的是,认为自己有理的租客还提出,直至租赁期限届满都不会再支付房屋租金。如果李铭不同意的话,就到法院进行起诉,以使得李铭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意见:

这个案例涉及的是房屋租赁合同当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民通意见》),承租人对于承租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所谓优先购买权,就是在同等的条件下(包括房屋的价款,价款支付方式等),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所承租的房屋。

因此,本案中的李铭在欲出售这套房屋之前,租客年轻白领是首要通知人,并需要征询是否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由于优先购买是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因此行使与否都不会影响到李铭的实际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民通意见》,优先购买权应当提前三个月予以通知;但是《合同法》中也有规定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这一规定可以说是对《民通意见》的修正,因此出租人只要在出卖前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了承租人,而承租人不明确表示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就可以将房屋出售了,当然这一合理期限也要给予承租人一定的考虑时间。

但是,类似于本案这样,房东并没有通知租客便将房屋进行了出卖,会产生如何的法律后果?根据《民通意见》,承租人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要考虑承租人的起诉目的是否为了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承租人的起诉目的是为了破坏原来交易,那么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编辑: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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