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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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自:豪宅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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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18 00:00:00
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办(1999)86号
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调整房地产市场的财税政策,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本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财税政策规定如下:
一、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个人住房交易的规定
1、个人销售自有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购买本市商品住房所支付的购房款及购房贷款利息,在2003年5月31日前,可在其本市计征的个人所得税税基中抵扣。
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可减半征收契税,即减按1.5%税率征收,在此基础上,财政再予贴费50%。
5、职工根据房改政策购买标准面积以内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职工所购公有往房上市出售前后一年内,又新购入住房的,按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售房收入的差额缴纳契税。
6、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房是指除花园住房外的其他内外销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使用权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自建住房等个人自有用于居住的房产。
二、关于进一步消化空置商品房的规定
1.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底前销售尚未交付购房者、也未开具售房发票的空置商品住房(包括空置的经济适用房、使用权房)免征营业税;参建、联建的空置商品住房,在上述规定的免税期内销售,免征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在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底前购买空置的商品住房免征契税。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前已竣工验收、取得住宅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住房交付使用许可证书,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
1、职工按本市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用于购买住房(包括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提取往房补贴储存余额的,就提取部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职工用住房补贴购买自用住房部分免征契税。(这里所指的住房补贴不包括以后用住房补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部分)。
四、关于廉租住房的规定
1、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所得税。
2、捐赠的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
3、购入住房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但其购入的住房用于廉租的,可享受财政贴费50%。
4、上述政策执行期自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l日。
五、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六、私有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按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对私有房屋转租或再转租,按租金收入2 .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七、本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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