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房地产登记及启用新印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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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自:豪宅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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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18 00:00:00
关于委托房地产登记及启用新印章的通知 沪房地籍(1996)157号 浦东综合规土局,各区县规土(土地)局,各区、县房产局,市房地产登记处: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市房地局关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自1996年3月1日起,市房地产登记处和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受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委托,负责办理规定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3月1日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委托市房地产登记处和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沪府[1996]11号文规定各自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工作,以后根据工作需要,再予以调整。 二、各区、县房地产登记 名称定为××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印章有市局统一刻制发放,从1996年3月1日起启用。 三、市和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应按照规定分工的范围工作,如发现越权行为或不按规定确权填发证书的,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将注销已填发的房地产权证,若造成损失的,由填发单位承担。 对工作反复出现差错,又不认真纠正的,市局将收回委托。 四、原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发给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各县土地局的《××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和原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发给各区、县房产局的《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章)》(编号钢印1~20)及《上海市房产登记专用章》(编号1~6),从1996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一九九六年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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