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核定出让地块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的通知(199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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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自:豪宅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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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18 00:00:0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核定出让地块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的通知(1995年6月20日)
沪房地籍(1995)324号
各有关房地产公司:
一九九四年八月,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沪土发1994117号联合发出《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超出面积建设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通告》。目前,出让地块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陆续竣工,有的商品房已进入市场。为了贯彻实施通告精神,加强对出让地块的管理,从本通知之日起,我局将逐块对出让地块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进行核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之日前已办理商品房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到我局产权、地籍管理部门办理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核定手续。
二、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竣工后向我局申请办理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核定手续。凡超面积建设的须交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商品房注册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三、房屋建筑面积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算面积为准,依据沪规法94第716号文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计算建筑容积率。
四、建筑面积超过允许建筑面积的,按以下情况补交出让金:
超建面积/允许建筑面积<3%,补交出让金的单位面积价格为市场价;
超建面积/允许建筑面积<4%,补交出让金的单位面积价格为市场价×1.1;
超建面积/允许建筑面积<5%,补交出让金的单位面积价格为市场价×1.2;
……
1、超建面积小于合同允许建筑面积百分之三的,按市场价补交超建部分出让金。
2、超过百分之三的,每超百分之一,在市场价的基础上加百分之十补交出让金。百分之三部分仍按市场价补交。
五、应按合同规定的用地范围和土地用途建设,超出用地范围或不按规定用途建设的,按出让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未按通知规定及时办理面积核定的,立即停止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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