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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稿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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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自: 金羊网-新快报   
  • 2006-08-16 15:56:09

个人定期超百万 才能存入外资行

新快报讯 根据加入WTO的承诺,中国金融市场大门将在年底打开,但并非所有外资银行都能分享人民币零售业务的盛宴。据《东方早报》报道,中国银监会昨天向部分银行下发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外资银行想要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如存款、信用卡等),须在中国本地成立公司,并只允许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

外资行须在中国注册

在《条例》修订要点中,允许外资银行在自由选择商业形态的原则下,实施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举例而言,目前大家所熟悉的“××银行广州分行”,其含义是注册地在外国的某银行在华分支机构。若改为独立法人,则成为某外国银行在中国的独资银行公司—————“××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汇丰银行中国区总裁翁富泽表示,目前正在积极地对此进行研究,现阶段不便发表评论。

业内人士表示,据我国入世承诺,年底将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但这一承诺并不意味着眼下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103家外资银行分行,能直接获得人民币零售业务牌照,分享我国14万多亿人民币居民存款的大蛋糕。若其想开展境内居民的人民币零售业务,必须在国内注册,成为独立法人。

允许独立发行银行卡

业内人士坦言,此次银监会对《条例》修订,主要是便于今后的监管。对外资银行而言,这一“转制”有利有弊。原先在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都依赖母行的分行,在成为新公司后,很多业务将“从零开始”。但长远看,法人银行拥有“人民币零售业务”和“独立发行银行卡”等资质,着实“诱惑无限”。

在《条例》修订要点中,对法人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将实施差别政策,如允许法人银行从事银行卡业务,但外国银行分行由于非法人主体,不能发行银行卡。

人民币业务门槛高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新规允许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但也为其设置了较高标准,如“允许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

修订稿还指出,对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法人银行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下设分行营运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而目前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全面外汇业务营运资金最低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外汇和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最低为3亿元人民币。

资金要求上同中资银行“看齐”时,法人银行将完全享有“国民待遇”。而外国银行分行由于母行在海外,监管要求将有区别。

外资行经营人民币业务门槛

在中国注册,成为独立法人;

只允许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

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须“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

法人银行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下设分行营运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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