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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贷优惠已成行规 购买第3套住房不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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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自:南方日报  
  • 2006-07-11 14:51:25

    近日有传媒称“某商业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率先明确了‘自住房’定义”,并称贷款人购买的“首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首付为两成、期限30年,利率下浮10%”。

  据记者昨天调查获悉,这些“房贷优惠”自6月份开始已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的“行规”。

 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分行房贷业务部人士接受采访时称,对于是否“自住房”他们没有权限作出评价,同时强调界定贷款人是否为“自住”也没有多大意义。

  据他们称,今年6月1日执行国家房贷新政策、进一步严格贷款条件后,“第一套(贷款)90平方米以下”的,其首付可为两成,贷款期限30年,利率下浮10%已成为业界按揭业务的“行规”。

  工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房贷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工行在广州地区除推行以上的标准之外,根据央行的“贷款原则”,对于贷款人购买的第2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视个人信用程度的高低,对贷款额度作出适当的调整。如果属于工行的优质客户,信用度高,即使购买的是第二套房,同样可以享受利率优惠,但对于第三套房的贷款一般不给予审批。

  据了解,国家九部委出台有关房地产调控“十五条”,规定“除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外,其余情况下,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此后,央行已经把住房贷款的下浮权限下放到了各大商业银行,有些商业银行总行下发文件规定:“对购买3套以下90平方米以内住房的贷款者给予以上按揭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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