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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迟办小产证,买房人应书面敦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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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自:豪宅之窗  
  • 2006-06-12 11:13:28
  

鲁迅有篇文章很有名,叫《痛打落水狗》。该文用在买房人维护自己的权利上很贴切。意思是说,把拖延办理小产证已经违约的开发商比作落水狗,那么买房人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也就是通过打官司来痛打它,追究它的法律责任,否则超过2年你想打也打不到!当然,买房人也可以给开发商发封“讨债书”,也算是给落水狗身上留下条烙印,然后2年内都可以再找它算账。这个道理其实就是法律上所谓的“诉讼时效”!

案例

   2000年5月20日,金小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预售合同,购买一套房价为58万元的商品房。合同还约定开发商应在2001年6月30日前交付该房屋,交付条件为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在合同签订后2年内办妥小产证。之后,金小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顺利拿到了钥匙。2002月5月份,合同约定的期限已到,但金小姐还是没见到自己的小产证。其后几年,金小姐多次去开发商处询问产证办理情况,得到的答复总是“再等等,应该快了”。直到2004年3月2日,开发商才通知金小姐办理小产证。拿到小产证后,金小姐就同开发商交涉要求其支付逾期办理的违约金,但开发商总是不予理睬。2004年11月5日,金小姐终于忍不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点评

除出现法定免责事由和合同约定的特殊事由外,开发商应当在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依照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证(俗称小产证)。如果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买受人迟延取得小产证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要求开发商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支付违约金,直至办出小产证为止。

但是,一旦出现开发商拖延办理小产证的情形,买房人应该以书面方式向开发商主张自己的权益,否则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就本案来说,金小姐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多次找开发商交涉办理小产证事宜,那么她只能要求开发商承担2002年11月5日至2004年3月1日开发商通知办理小产证期间的违约金。(联业律师事务所     王展律师)

 

 

 


 

编辑:zhi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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