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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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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自:豪宅之窗  
  • 2006-03-14 01:20:52
  
黑龙江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推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


  (一)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立案阶段,立案后收费)、申请取保候审300-2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500-3000元/件;
  (三)一审案件:1000-5000元/件;
  (四)刑事自诉和被害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1000-5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及附带民事部分, 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二、民事 (经济)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诉讼标的额按以下标准收取费用:
  诉讼标的额 收费标准
  (1)10000元以下 1000元;
  (2)10001至100000元 5-4%
  (3)100001至500000元 4-3%
  (4)500001至1000000元 3-2%
  (5)1000001至10000000元 2-1%
  (6)10000001至50000000元 0.5%
  (7)50000001以上 双方协商
  以上诉讼标的额的计算,包括反诉标的额,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三、行政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3、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4、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四、办理仲裁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规定执行。


  五、上述各项收费标准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可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涉及仲裁的案件,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可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酌减收取。
  疑难和群体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可以超过上述规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倍,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个别诉讼效果难以预期,执行难度大,需要律师事务所先期垫付办案费用,并以诉讼结果或实际执行回款额计算报酬的民、商事案件代理费用的标准,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允许律师事务所在合理评估委托大支付能力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但实际收费额不得超过案件诉讼标的额、不得显失公平。 


  七、计时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计时收费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l小时按1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两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计费时间。


  八、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编辑:杨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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