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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簿是真正“身份证”《房屋登记办法》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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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自:新晚报   
  • 2008-06-17 08:09:48
  

  记者从市房产部门了解到,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制定并发布了《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房屋登记簿首次现身房屋登记,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

  《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办法》对于房主是未成年人情况的房屋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七种房屋不予登记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7.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编辑:吴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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