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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业主超过两个就应实行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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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自:每日新报  
  • 2008-03-04 13:36:15
  

  日前,《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式公布,并从2008年3月3日至3月14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九个部分,包括总则,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使用和维护,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费,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刚公布的意见稿中对于物业管理的实施前提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原有住宅和原有非住宅的物业,根据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并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纳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意见稿对于业主委员会相关内容进行了较多完善,并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意见稿明确,“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业主代表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业主人数不足一百人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编辑: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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